本文认为,体育赞助行为是赞助商付出资金、技术、实物等形式,从被赞助方处获得如冠名权、转播权、广告权、指定产品称号、各类赞助商称号、吉祥物和会徽使用权等权利,体育赞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作协议。

二、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关系

1.体育赞助合同的主体

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主体为赞助方和被赞助方,它们是民事主体的一部分。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体育赞助的被赞助方有: (1) 赛事组委会、运动协会和体育行政部门;(2) 知名运动员;(3)运动队、俱乐部;(4)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体育赞助中的赞助方是支持体育事业发展,以商业回报为主要目的,通过提供资金、实物或劳务支持获得相应权利的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

2.体育赞助合同的标的

体育商业赞助合同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标的主要有:冠名权、会徽、标志、吉祥物、运动标志形象使用权、广告权、媒体宣传权、赛场专卖权、礼遇权、公关活动权等。

3.体育赞助合同的权利义务

体育商业赞助合同要求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比较详尽且具体。主要条款包括:(1)赞助权利的具体类型和内容,要求明确列举各类赞助权利及使用方式。(2)赞助权利的使用时间、地域。(3)权利授予独家与否及排他性条款。(4)被赞助方的赞助对价条款。(5)反隐性营销条款。(6)赞助方的保密义务。(7)维护被赞助方的名誉、荣誉和形象条款。

4.体育赞助合同的特殊性

体育赞助合同的特殊性是指体育赞助合同的限制,即合同双方应当尊重体育本身的基本价值和核心利益。体育赞助不能因商业性而突破体育本身的基本价值和核心利益。

体育赛事活动普遍价值观是健康、公平、竞争的人文理念,因此我国政府在2015年与世界卫生组织签订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11年开始,根据公约要求,我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赞助活动,2019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商业活动的意见》中规定“不得从事与运动员、教练员身份不符、破坏运动员、教练员公众形象、有损体育精神和违背体育道德的商业活动。严禁运动员、教练员为烟草、烈性酒类产品及其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活动,严控运动员、教练员为医药保健类产品及其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活动”。因此,赞助商在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美誉度和商业信誉的同时,又是以体育活动合作商的身份出现,应当遵守体育人文精神所界定的基本底线。

三、体育赞助合同的核心条款

综上,我国目前虽没有专门调整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调整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依据。体育赞助合同中的内容在我国法律中基本有明确的指向,涉及到的法律包括《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实践中,现行法律法规可以解决大部分的法律问题和案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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