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名国内足球运动员因与俱乐部工作合同纠纷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俱乐部向其支付欠付薪酬及奖金。

中国足协仲裁委经过庭审以及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后,最终作出支持球员全部主张的裁决。

2021年,针对中国足协仲裁委的裁决,球员和俱乐部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裁决的款项分期支付,并约定相应违约金。

2022年,俱乐部支付前两笔款项后,便不再向球员支付任何款项。

于是,球员以劳动纠纷将俱乐部诉至俱乐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球员向法院提交了工作合同、中国足协仲裁委的裁决、和解协议等文件。但法院以球员未经过劳动仲裁为由,驳回了球员的全部请求。

2023年,球员向俱乐部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向球员出具了《逾期未作出裁决的证明》。尔后,球员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球员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案件经过可以看出:

1、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若是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球员便不会提起这曲折的诉讼程序。

2、即便经过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对裁决达成和解协议,在俱乐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若要以劳动纠纷提起对和解协议的诉讼请求,也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否则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本案也说明针对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和解协议不能代替欠条,不能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直接以劳动争议起诉

4、本案中的球员也可以以合同纠纷起诉,不过以合同纠纷起诉就涉及到较高的诉讼费问题。

若您面临类似问题,请联系我们,欢迎咨询和探讨。

足球问题,就问足球咨询师!